今年3月,南方某市官員調整,多名擔任正職的處級幹部被撤職,原因只有一個:他們是“裸官”。內部人士透露,官方給他們兩種選擇,要麼退休,要麼把家人遷回國內。這隻是國內整治“裸官”的最新一幕。2014年1月,中共中央印發的《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》明確規定,對配偶已移居國(境)外,或者沒有配偶,子女均已移居國(境)外的,不得列入考察對象。(4月14日《西寧晚報》)
  “裸官”不得提拔,這次動了真格。兩年前的全國人大會議期間,中紀委相關官員曾表示,從當年開始,我國將開始對“裸官”進行登記管理。而更早之前的2011年,中共中央辦公廳、國務院辦公廳也印發了《關於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(境)外的國家工作人員加強管理的暫行規定》,規定適用人員要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向組織(人事)部門書面報告配偶、子女移居國(境)外的有關情況,在有關情況發生變化時也要及時報告。如今來看,正是前兩三年開始的“裸官”登記工作,為今天針對“裸官”的提拔和任免打下了基礎。
  “裸官”或許會叫冤,我是“裸官”但不一定是貪官,做貪官的也不一定都是“裸官”。因此,有觀點認為如果單純對“裸官”出台過於苛刻嚴厲的制度,不一定就能防治腐敗。相反,如果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到位,就算有大量的“裸官”,也同樣可以防止大面積的貪腐。類似的觀點多多少少有一定道理,但“裸官”不得提拔,顯然符合公眾的期待,也順應現代政治常識。
  特別是一些關鍵崗位的官員,如果其全家老小都出國了,是否有資格做中國的官員,這確實是一個問題。如何保證其對國家、公眾的忠誠?譬如在一些國家,對政務官個人及家庭成員的國籍要求異常嚴格。我國逐步給“裸官”上緊箍咒,這顯然是公眾樂見的一種和國際接軌。
  規定很好,可如何落實不僅僅是嚴格執行那麼簡單,也是個技術和現實難題。畢竟,目前對“裸官”的認定,主要來自於內部的登記管理,缺乏外部的監督和制約,容易流於形式。雖然規定了對隱瞞將嚴肅處理,但依舊會有官員會計算“得失”後,選擇不如實登記、報告,這不是沒可能。這一點,中央無疑也是認識到了,所以說登記管理只是第一步,中紀委兩年前就明確稱,要逐步建立起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和個人信息徵信系統。
  作為吏治的一部分,對“裸官”的嚴格監管、及規定對其不得提拔,無疑是有必要的。不得提拔,不得任一把手,作為一種“激勵”機制,可以讓官員知道不做“裸官”更有前途。但不做一把手、不提拔,同樣可能會腐敗。腐敗的本質源於權力的不受監督和尋租,“裸官”和其他官員一樣,都存在腐敗的可能。因此,日常對“裸官”權力的監督一樣非常重要,而這歸根結底無非靠的是對權力的監督和制衡。
  十八大以來,反貪腐高壓很好地震懾了腐敗官員,也確實很大程度上扭轉了官場風氣。但對權力的監督從來不是靠運動,正如中紀委書記王岐山所言,治標是在為治本贏得寶貴時間。日前召開的十八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發佈公報稱,加強體制機制創新和制度建設,使領導幹部“不能腐”——制度反腐才是治本之策。唯有如此,包括“裸官”在內,所有掌握公權力的人才會如習近平所言,真正被“圈養”起來。
  文/張燕  (原標題:“裸官”末路順應公眾期許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do15dobkb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